百度、腾讯等到底是内资还是外资?

日期:2011-11-29    阅读:42   分类:业界新闻

  

可以留心一下每天都要浏览的新浪、腾讯或者土豆等等网站最底端林林种种罗列了多少许可证。从最普通的 ICP 证,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视听许可证,再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甚至会诧异其中竟然会有类似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这样让人摸不着头脑的许可证。

  必须要承认,我国对互联网管理的严厉程度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很少见的(个人观点亦觉得这是无可厚非的,一个主权国家采用怎样的管理方式有其完全的自主权利)。但尽管如此,依然有大量的外资互联网公司(港澳台资公司依然是按照外资公司对待的哦)都是想要入境到内地的,或者是有计划要到内地的,内地市场这块肥肉,大家都会想要来分上一羹。

  内地基于对入世的承诺,对外宣布到目前为止已经完全开放了增值电信业务的市场。但实质上,外资要想进入内地经营互联网业务,限制仍然存在。

  很多人都知道,进入内地做互联网,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但应该很多人都觉得很奇怪,增值电信业务到底是什么,和互联网有什么关系。这个特别说明一下,按照我国《电信条例》把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增值传真、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可视电话会议服务9项业务都定义为增值电信业务的范围。可以看到,这几乎上涵盖了目前互联网上的所有业务行为。这也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的基本内涵。

  但并非所有到内地经营互联网的公司都可以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根据我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资公司要得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专门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而这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被规定为合资企业,而且外资在企业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50%。

  因此,在早期,比如上线之初的 google.cn 使用的是赶集网所持有的编号为“京 ICP 证050124号”的 ICP 证,而雅虎使用的是3721的 ICP 牌照,eBAY 使用易趣 ICP 牌照,亚马逊则使用卓越网 ICP 牌照……外资通常采用的是通过借牌、租赁、授权本地合作伙伴运营等变通方式,或者直接以100%的持股比例直接进行。很难直接断定说是无视规定还是因为不知道,毕竟法律、法规、规章还有各种规定确实数量庞大而繁杂。

  在2006年的时候,当时的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在中国经营互联网的外资都很紧张,当时就有互联网人士表示,触线的互联网企业多达一万多家,google 也不另外。

  但其实很少有人注意到,那象百度、新浪、腾讯这样国内公司在海外上市的,它们到底是外资还是内资?

tencentinHKstockmarket

  通常去海外挂牌上市的公司其实跟内地实际经营网站的公司并非同一家,都是选择另外在避税地成立海外公司去上市,但是一般也都采用和实际运营网站的内资公司相同的公司名字,对普通用户而言根本意识不到差别,也可能从来就没有想过,因为常念叨的名字都是一样的嘛,例如腾讯,我们日常叨念的腾讯背后至少可以找到2家以上的公司存在,其中包括内资公司,也包括外商投资的外资公司。

  可是,海外上市的公司怎样才能拥有实际运营网站的公司的价值、营收或者利润?通用做法一般是通过架构合约来将多层次、多家公司的利益相互联系和捆绑在一起(VIE),这除了是为了要达到上市的安排外,分散风险也是最重要的原因。

  要达到目的最简单的架构合约一般要有3层,实际操作中也会因为某种原因而进行变通和特别的设计和调整。最下一面一层是实际运营网站的内资公司,可以是一家公司也可以是几家公司,中间一层一般是由海外上市公司直接投资建立的外资公司,也可以是几家公司不等,最上面一层就是也都是在海外上市、成立于避税区的外国公司了。

  用一些很特别的合约关系将这些公司两两或多家之间进行约束,不仅可以将实际的价值转移,而且能够通过这一系列的合约关系,将实际的营利抽到海外公司,避免各种风险和税赋,赋予海外公司对内资公司实际的控制权,或是其它很多想要的目的。

baiduinNasdaq

  对于一个虚拟世界的互联网公司来说,成功以后最值钱其实是域名、商标、专利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因此,架构合约中一般都会有海外上市的公司一般会持有这些域名、商标、技术等相关的知识产权,但得保证国内注册公司持有 ICP 证,这是必须的,因此通常是以内资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上市公司将域名和商标租借给内资公司使用的形式开展业务。

  而刚好因为这一系列各种的授权合约关系,国内实际运营网站的公司是需要为获得授权支付对价的。比如授权其使用域名、商标等,国内公司就得支付授权费;如有提供技术支持的合约,就得支付服务费等等因为各式各样的合约而产生的费用支出。除了最值钱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公司手上外,赢利的大部分收入也就这样通过这一系列的合约安排而流动出去。

  除此之外,在这些合约中,还可以有海外公司能以最低的象征性对价,例如一元钱收购内资公司的权利,或者限制内资公司不经允许不能抵押、质押财产等行为,并用成立委员会等模式来对内资公司进行实质的控制。

  这样的架构合约对在海外上市的公司来说是非常好用的,可以利用各种名目占有主要价值和抽走营利,而这些名目或对价只要不对明显违法,基本都可以实现,毕竟契约自由,一个公司想要为一个域名的授权支付多少钱那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

  不过,律师在对上市出具意见书的时候,往往会特别声明,这样的架构合约安排是就当时所在国的政策条件允许之下的,而政策变动的风险无法避免。而这一声明是有用的,目前国家一再对外资进入增值电信市场进行整顿,除对 google 这些外资公司而言不能再用借牌、租赁、或直接100%控股的方式进入内地互联网市场外,也重新要求对这些国内经营互联网在海外上市的公司必须的将 ICP 牌照经营下的域名、商标等知识产权得收回到拥有 ICP 牌照的国内公司所有。

  呵,在现有规定下走边边,是 XX 们最擅长的,要到达相同目的,重新作出安排并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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